本文最初于 2026 年 2 月 5 日以英文发表。
要点总结(Key Takeaways)
- 在Aristocrat 漫长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中,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七位大法官全体)驳回了专利局局长就联邦法院合议庭2025年9月的裁决进一步上诉的请求。
- 这意味着 2025 年 9 月联邦法院合议庭的判决理由继续作为判定澳大利亚计算机实施发明(CII)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的领先法律依据。
- 此结果对寻求在澳大利亚保护 CII 的企业而言,是重大且积极的发展,进一步明确了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的门槛标准。
- 建议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重新评估现有及未来专利布局,并考虑如何利用这一发展优化保护、提升价值及完善许可条款。
- 使用计算机实施技术的企业应重新评估 自由实施(FTO)风险,因为第三方澳大利亚 CII 专利如今可能因该决定而被认定为有效。
高等法院驳回上诉请求 | 这意味着什么
2026年2月5日,澳大利亚高等法院驳回了专利局局长就Aristocrat Technologies Australia Pty Ltd诉专利局局长案[2025] FCAFC 131请求上诉的特别许可申请。驳回上诉请求实际上意味着联邦法院合议庭于2025年9月作出的判决(我们此前曾报道过)成为澳大利亚关于计算机实施发明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的最终法律表述。
高等法院公布的对专利局局长的上诉请求的裁决十分简明扼要(裁决原文由此进入,值得注意的是,该裁决由高等法院全体七位法官共同签署:首席大法官Gageler、大法官Gordon、Edelman、Steward、Gleeson、Jagot和Beech-Jones),并未包含其自身的详细理由。裁决全文如下:
- 上诉人就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合议庭(比奇、罗夫和杰克曼法官)的判决提出请求上诉的特别许可。该判决准许了被上诉人就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伯利法官)根据1990年《专利法》(联邦)第18(1A)(a)条评判制造方式的判决提出的上诉。伯利法官的裁决是在发回重审后作出的,此前,由不同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米德尔顿、佩拉姆和尼古拉斯法官)就同一事项作出的先前判决,因本院法官在Aristocrat Technologies Australia Pty Ltd诉专利局局长案(2022年)274 CLR 115中意见分歧,依据1903年《司法法》(联邦)第23(2)(a)条的规定予以维持。
- 鉴于本申请的背景,没有充分理由怀疑合议庭裁决的正确性。合议庭采用了关于制造方式的评判的既定原则,并就界定问题达成一致且明确的结论,因此,准予上诉不符合司法公正的利益。故此,没有必要以审查有关《司法法》第23(2)(a)条的先例规则的适用问题为目的而准予上诉。
- 驳回上诉请求,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高等法院拒绝介入,是对合议庭做法的认可。该合议庭采纳并应用了戈登、埃德尔曼和斯图尔特三位法官在先前(2022年)高等法院意见分歧判决中的理由(我们此前已对此判决进行过报道)。实际上,这为澳大利亚CII是否属于可授予专利的客体的评判带来了亟需的清晰度和确定性。
对计算机实施发明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的影响
高等法院的驳回实质上是对联邦法院合议庭裁决的支持,这标志着联邦法院在过去二十年的一系列案件中所采用的严格的“两步法”检验标准发生了决定性的转变。该检验标准要求计算机技术本身必须取得进步,因此常被认为对那些权利要求中包含通用计算机技术,但其方法本身具有新创性的专利权人不利。
根据合议庭的方法,检验的重点在于权利要求所涉发明的实质内容,并且需考虑包括使用通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实现的要素在内的权利要求的全部要素。其核心在于,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作为一个整体,是否产生了一种人为的状态和有用的结果,而不仅仅是一个在计算机上实现的抽象概念或方案。
其关键仍然在于如何恰当地界定每项权利要求中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但现在已明确的是,应该评估所要求保护的所有特征的组合,而不是对那些被认为指向通过计算机技术实现的抽象概念的权利要求,额外应用一项检验标准(即是否存在计算机技术的进步)。
2025年9月的合议庭采用的基于单一问题且更为全面的方法(鉴于高等法院已驳回上述请求,该判决目前仍是现行的权威判决)实际上了此前将许多计算机创新发明排除在澳大利亚专利保护范围之外的门槛限制。
现已明确,无论计算机元素本身是否具有新颖性,涉及使用计算机技术实施创新方法的发明不应因此而被排除在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之外,其有效性应由专利审查员和法院以与评判其他发明相同的方式进行评判,是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但是,仅仅是抽象概念的发明在澳大利亚仍然不符合可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对创新者和专利申请人来说,这是一个积极的进展。
高等法院拒绝质疑高等法院全体法官的推理,这对在软件、数字平台、游戏、金融科技和其他技术驱动型行业进行创新的公司来说是一个可喜的进展。它为澳大利亚计算机实施发明的保护提供了一个更可预测且更具商业现实性的框架。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是否会更新其《专利实践与程序手册》,以便为审查员和专利申请人提供关于如何审查包含计算机实施发明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的实用指导,还有待观察。
在此前提下,澳大利亚专利的申请人和所有者现在可以更有信心地继续推进他们的发明,因为他们的发明不会仅仅因为使用了通用计算机技术而被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这对于那些商业模式和竞争优势依赖于为软件创新获得强有力的专利保护的公司来说尤为重要。
对创新者和专利申请人来说,这是一个积极的进展。
高等法院拒绝质疑合议庭理由的决定对于在软件、数字平台、游戏、金融科技和其他技术驱动型行业进行创新的企业来说是一鉴于此,对计算机实施发明(CII)有兴趣的公司应考虑以下切实可行的战略步骤:
1. 审查现有专利组合
- 重新审视之前被驳回或放弃的澳大利亚CII专利申请,因为这些申请现在可能符合已得到澄清的专利保护客体的要求(尽管可能需要申请延期并且延期申请不一定会被批准)。
- 考虑是否应对之前被认为不具备专利性的发明提出分案申请或重新提交申请。
2. 优化新申请的撰写
- 确保专利说明书清晰地描述发明的技术实现和实际优势,而不仅仅是其基本思路或方案。
- 撰写权利要求时,应涵盖发明的全部范围,包括软件和硬件元件之间的交互,以及由此产生的人工状态或有用结果。
- 避免仅以抽象概念或商业方法来界定发明。
3. 申请策略
- 考虑利用已得到澄清的专利保护客体的要求针对CII申请创新专利(趁现在仍然有效)或标准专利。
- 对于国际申请人,应将澳大利亚的申请与全球策略协调起来,并注意CII专利保护客体问题仍在不断变化,并且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例如美国和欧洲)通常面临挑战。
4. 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 密切关注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和联邦法院在审查和诉讼中应用新方法时发布的任何进一步指导意见。
- 与专利律师和法律顾问保持沟通,确保申请和维权策略符合最新的法律立场。
5. 重新审视并积极考虑“自由实施原则”
- 2025年9月的合议庭的裁决理由已基本被确认为澳大利亚专利保护客体的权威检验标准,这可能会对竞争对手CII发明的专利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对于那些计算机实现在日常运营或提供竞争优势方面至关重要的行业中的企业而言,明智的做法是重新审视之前对竞争对手专利格局的评估,以了解现有或计划中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可能面临更高的侵权风险。
6. 考虑许可方案和机会
- 在2025年9月的合议庭的裁决理由基本被确认为澳大利亚专利保护客体的权威检验标准之后,已经许可或正在考虑许可的澳大利亚专利(或专利组合)的价值可能会更高。澳大利亚CII专利的持有者以及在澳大利亚开发具有商业潜力的CII的公司,应谨慎地审视自身情况,并考虑如何在现有或潜在的许可方案中提升自身地位。获得第三方澳大利亚CII专利许可的客户在评估许可条款时,应注意这一裁决。
接下来该如何发展?
高等法院驳回了Aristocrat诉讼案的上诉请求,为澳大利亚计算机实施发明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带来了期待已久的明确性(尽管无法完全确定)。联邦法院合议庭于2025年9月作出的裁决,如今已成为最具权威性的判决,且无任何上诉途径,该裁决解除了此前存在问题的门槛限制,使得软件创新得到更广泛的保护成为可能。
在该领域进行创新的公司应迅速采取行动,审查并优化其专利组合,确保其有价值的发明在新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得到保护。
如需获得关于在澳大利亚保护您的计算机实施发明的定制建议,或需要协助撰写和提交申请,请联系我们的专业专利律师。
